讲法律知识现货配资平台,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五十三期。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可能涉及隐私权等纠纷。如果公司发布的解聘通知泄露员工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今天的小课堂,我们来看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员工郑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届满。2023年12月9日,公司通过邮件告知郑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郑某未予回复。2024年2月19日,公司在厂区公告栏内张贴聘雇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其中载明了郑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
郑某发现上述张贴公告后,认为公司无权公布其个人信息,要求撤回。张贴两三天后,公司予以撤回。后郑某以公司发布的通知书侵害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公司在厂区公告栏内张贴的聘雇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郑某身份证号码、户籍、家庭地址均为郑某的个人信息,且均为郑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郑某对此享有隐私权。该公司使用郑某的个人信息超过必要限度,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东莞中院判决该公司在厂区公告栏处张贴向郑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对郑某的影响。因公司已撤回张贴的通知书,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郑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精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对郑某诉请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里要提醒,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争议需向员工发送书面函件,可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员工本人发送。即便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公开相关函件内容,也应当对其中包含的员工本人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个人私密信息进行有效遮蔽处理,确保这些个人隐私不被他人知晓。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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